舟山市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及行政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监督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对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监督、教育和保护作用,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

    第三条 信访监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立足教育的原则;坚持严肃认真、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信访反映或经信访初核查证的涉及其管辖的党政组织和党员、行政监督对象的下列问题,应当进行信访监督:

    (一)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领导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廉洁自律或者不正之风方面的问题;

    (三)虽有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立案查处追究纪律责任的;

    (四)对于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五)需要实施信访监督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实施信访监督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的监督对象直接实施信访监督。

    第六条 凡对本级管理的党政组织实施信访监督,须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决定;对本级管理的正职党员领导干部或监察对象实施信访监督,须经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对本级管理的其他党员、监察对象实施信访监督,须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对下级管理的党员、监察对象实施信访监督,可由信访室主任批准。

    第七条 信访监督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承办;必要时,也可由本机关承办信访件的其他职能部门实施,凡是由其他职能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件首先应交信访部门登记编号,然后再转到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八条 信访监督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信访谈话;

    (二)诫勉谈话;

    (三)发信访反映通知书(函询);

    (四)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五)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

    第九条 确定进行谈话的,纪检监察机关应提前通知被谈话人在约定时间、地点接受谈话。

    第十条 对反映线索清楚、情节简单的问题,可采用向被监督对象发《信访反映通知书》函询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对反映领导班子或其成员存在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需要实施信访监督的,可责成该领导班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就涉及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二条 对群众反映或信访核查中涉及有关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联系通报情况,供选拔、任用、考核干部时参考,或建议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实施信访监督后,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信访监督后作出责成书面检查、整改、 诫勉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6个月内对被监督对象进行回访。

    第十五条 实施信访监督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应按信访案件卷宗归档要求整理,立卷保存。其中进行批评教育、责成作出检查、给予诫勉等处理的,应经领导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存入被监督对象的廉政档案。

    第十六条 信访监督承办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被监督对象必须认真接受监督,如实回答问题或说明情况,不得敷衍或拒绝。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以及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违纪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出机构开展信访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舟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舟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