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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监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舟山市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监督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把信访监督落到实处,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信访反映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进行谈话监督: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工作作风粗暴、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生活作风不检点,在单位或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上交组织。
(五)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六)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七)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八)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
(九)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一)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十二)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十三)用公款参与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十四)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十五)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十六)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十七)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十八)其他需要谈话的。
第三条
进行信访谈话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信访谈话通知书,应提前通知被谈话人在约定时间、地点接受谈话;
(二)谈话前应拟定谈话提纲;
(三)谈话人不得少于两名,谈话时要充分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说明,并要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四)被谈话对象为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由分管常委以上领导谈话;科级以下(包括科级)党员干部由信访室或其他职能室组织谈话,必要时由分管常委进行谈话;
(五)根据谈话结果作出结论;
(六)本委其他职能室组织信访谈话的,应将谈话的有关情况及谈话后作出的结论报信访室备案。
(七)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有关科室参加的信访监督情况通报会。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信访反映凡符合第二条中所列问题之一的,亦可以用发信访反映通知书(函询)方式进行监督处理。
第五条
发信访反映通知书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摘抄,并附上信访通知书寄送给被反映人本人;
(二)信访通知书上要明确被反映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应在十五日内,用书面形式向组织如实说清楚群众所反映的问题;
(三)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应根据被反映人的书面说明情况作出结论。
第六条
被反映人确有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立案查处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对被反映人作诫勉谈话。
第七条
对被反映人实施诫勉谈话的,应按照(舟纪[1999]28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信访反映凡符合第二条中所列问题之一的,亦可以请被反映人单位的党组织,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九条
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把群众反映的问题摘抄给被反映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时摘抄给被反映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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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告知被反映人单位的党组织安排时间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告知被反映人,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在民主生活会上向组织说清楚;
(三)被反映人单位党组织应将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和对被反映人结论性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给市纪委。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信访反映凡符合第二条中所列问题之一的,可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
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实施信访监督,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
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予以信访了结。根据需要也可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澄清。
(二)反映问题属实或者部分属实,属一般性的违纪问题,可进行批评教育,责成作出检查、整改。
(三)反映问题属实,错误比较严重但本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纠正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诫勉。
(四)反映问题现象存在,需要进一步查清问题的,可继续核查,也可提请有关职能部门协助核查,并视查办结果再作出处理。
(五)反映问题属实,性质严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转立案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不得将信访举报原材料转给被监察对象;不得向被监督对象和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反纪律的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违纪责任。
中共舟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舟山市监察局
二OO二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