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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中心除按《舟山市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舟山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外,根据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舟山市经济环境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通知》[舟委办(2004)14号]文件精神:
(一)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处理全市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问题的各类投诉;
2、对经济发展环境、机关效能建设情况实施监察,或组织开展调查检查或明察暗访;
3、对在实施监察、受理处理投诉、调查检查中发现的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作综合分析,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相关建议;
4、协调处理跨县(区)投诉案件,对县(区)投诉中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协调处理与投诉中心工作范围相关的其他问题;
6、加强内部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监察及投诉受理处理功能。
(二)投诉中心行使以下职权:
1、就监察或投诉事项向被监察或投诉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就投诉事项向投诉人进行了解;
2、要求被监察或投诉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提供与监察或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材料,并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3、要求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对涉及监察或调查处理事项的问题按规定期限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4、对在实施监察、受理投诉、调查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单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方面的问题,向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作出决定责令限期整改;对机关工作人员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的行为,责令限期停止或予以纠正;
5、对发生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行为的责任人,按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督促予以组织处理、行政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6、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的案件,予以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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